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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对外新闻宣传工作指导意见 (修订)

时间:2022-05-09 浏览量: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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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对外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对外宣传工作的方针、路线、政策;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学校中心工作展开,通过准确、生动、及时的新闻宣传报道,更好地展示和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学校知名度、增强学校师生员工凝聚力,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服务。

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是新闻发言人的负责单位,新闻发言人负责对涉及学校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学校政策、学校决策等相关内容,对外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我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凡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发生的新闻事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和举措,或涉及全校性的新闻报道,统一由党委宣传部进行对外报道。凡由各单位组织的常规性或一般性活动、会议等需要对外宣传报道的,由党委宣传部进行指导,并对报道内容进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或平台对外进行新闻发布。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要加大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与媒体形成良好的通联关系,建立畅通的发布渠道,保证校内的正面消息和重大事件能第一时间在媒体上进行正面的宣传与报道。

第五条 各单位的教工通讯员负责本单位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涉及对外宣传稿件,通讯员须对新闻稿加工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通过专门途径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核;重要新闻须经学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条 各单位举办活动需邀请校外媒体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送党委宣传部,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备案方可进行。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新闻媒体及记者的联系和接待工作。校外记者来我校采访须出示记者证、工作证、介绍信等,经党委宣传部批准,由党委宣传部安排专人对接或陪同采访。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大力宣传报道我校的重大战略部署、重大成就、特色工作以及先进典型人物(学校相关组织认定的)等,支持各单位在校外媒体上进行有助于提升本单位或学校整体形象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如需党委宣传部协助邀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邀请校外新闻媒体,提前在党委宣传部进行登记,一般性活动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重大活动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

2.党委宣传部根据活动的性质、特点,邀请相应的校外媒体。

3.新闻通稿原则上由各单位起草,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提供给媒体记者。

4.校外媒体记者邀请函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发送。               

5.邀请校外媒体记者原则上应准备记者资料袋,包括:新闻通稿、活动背景资料、活动日程安排、记者采访须知等,以上资料由举办单位准备,党委宣传部协助组织。

6.各单位必须做好对外新闻宣传报道的备案工作,收集报道信息和内容,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报道内容报至党委宣传部。对新闻媒体报道本单位的各种新闻消息,所在单位应及时录制、收集和存档。年终将整年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的数据及材料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八条 学校的对外宣传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含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等形式。

1.新闻发布会(含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对我校具有较大影响的改革发展重大事项,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我校召开的重要会议,教学、科研重大成果,重大管理举措,举行的重要活动,招生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广州城市理工学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2.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直接向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对于无需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形式进行对外发布的事项,视情况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以广州城市理工学院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3.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对外新闻发布,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需要学校上级单位审批的,待上级单位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校内突发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信息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依照相关法规和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2.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3.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4.未经允许擅自邀请记者或新闻单位来校开展新闻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